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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经营性贷款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9日

          一、定义:

          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个人经营性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仓单金额、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合理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确定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

          (二)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则上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或分期还款法。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借款人须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专业市场经营户、企业承包经营者、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持股比例需在10%以上,且贷款未结清前不得进行股权转让)。借款人所依托的经营主体仅可以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无营业执照。

          1、借款人为专业市场中的经营业户;

          2、以商用房(如:商铺、宾馆、写字间等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产)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经营主体资信状况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五)借款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六)借款人有固定经营场所,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借款人本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借款人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如有)在我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身份及婚姻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证明还款能力相关材料;

          (四)经营及合作年限证明;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授权查询资料;

          (六)他行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证明或说明;

          (七)担保相关资料;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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