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购置贷款是指用于购买工业园区或自建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标准厂房而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标准厂房购买价值的50%,并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50%。
(二)贷款用途:购置或自建生产经营所需的标准厂房。(三)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四)还款方式:应采取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可采取按月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
三、贷款条件:
(一)入驻我行认可的工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经营历史原则上在2年以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我行授信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借款人从事的行业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批准的,必须向我行提供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五)借款人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系购置厂房的,须持有与工业园区开发商签订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销(预)售合同》或买卖协议, 并支付不低于经我行确认的交易价格的50%购房首付款至工业园区开发商的账户;借款人系自建厂房的,购置土地的出让金须已付清,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与施工单位签定《园区厂房施工建设合同》并取得相应的建设资质证明,厂房已进入施工阶段,且施工进度不低于工程总进度的25%;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一)基础资料,如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年检的贷款卡(证)、公司章程、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法人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二)如为购置厂房,需提供与工业园区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证明等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三)如为自建厂房,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有资金证明、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园区厂房施工建设合同》等;
(四)我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