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抵押,由吉林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二、贷款要素:
(一)额度: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
(二)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我行认可的合法用途。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四)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应当采取分期还款方式。
三、贷款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且借款人年龄+贷款期限≤65年;
(二)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五)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
营主体申请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三)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从事农业种植业及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四)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五)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杈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七)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所需资料:
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
3.发包方已悉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书面证明;
4.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以合法流转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的:
1.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
2.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
3.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书面证明;
4.发包方已悉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书面证明;
5.我行需要的其他材料。